乌鲁木齐二手叉车(1)当工厂的叉车在超过7°的高度下行驶并以高于**档的速度升降时,在特殊情况下不应使用脚制动器。(2)叉车停在工厂后,禁止将货物悬挂在空中。卸货后,应将卡车放低然后再驱动。(3)叉车在工厂内运载货物时,应将货物的重量平均分配在两把叉子上,不得使货物倾斜,并且应将物品的一侧靠在架子上。小物品应放在收集箱(板)中,以防止掉落。推车中包含的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的视线。(4)在物品的装卸过程中,必须与制动器一起制动。如果使用起重机装载和卸载工件,则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。(5)当货叉接近或撤离物品时,车辆的速度应缓慢且稳定。注意轮子,不要压碎物品,木块(托盘)和叉子不要划伤物品以支撑人员。(6)在工厂区域和施工现场,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。进入或离开工厂大门,车间,仓库和建筑工地时,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公里。叉车行驶时要注意防止划伤和受伤。(7)在工厂中抬起货叉时,起吊架应与地面向前倾斜,并且起吊架不应向前倾斜。(8)在工厂举升或驾驶济南二手叉车时,禁止任何人站在叉车上以固定物体或保持平衡。升降叉车时,附近禁止运送货物。(9)严禁使用起重叉及其他附件进行高空作业。禁止使用单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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